作者: 李兆忠律師   上次更新日期: 12/07/2018

離婚判決可以通過幾種方式改變。

撤銷默認判決

有時因一方未能回复法庭文件或未能出庭而離婚。在這種情況下獲得的判決稱為默認判決(Default Judgment)。法院傾向於在聽取案件的案情后做出裁決,而不是因為一方沒有出庭這一簡單事實。Smith v. Daca Taxi,222 A.D.2d 209,634 N.Y.S.2d 476(1st Dep't 1995)。

另一方面,法院必須保護訴訟當事人迅速確定訴訟的權利。因此,必須有充分的理由才能撤銷默認判決。

一般而言,提出撤銷默認判決的一方必須表明他之前未能回應或出庭的充分理由,並且他需要證明他對相關法律訴訟有一個有理據的辯護理由。

上訴離婚判決書

離婚判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對初審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上訴的常見理由包括(i)初審法院在確定適用法律或應用法律時犯了錯誤,以及(ii)初審法院濫用其酌處權。應該指出的是,大多數離婚判決的上訴都不予批准。

有時,當事人試圖對根據雙方協議為根據的離婚判決提出上訴。上訴這樣的判決更加困難,因為它是根據當事人已經同意的內容髮布的,而不是法院判定的判決。如果沒有欺詐或脅迫導致受害方簽訂協議,或協議條款無法執行,則上訴可能會失敗。

修改離婚判決書

當一方尋求修改離婚判決時,最常涉及的問題是子女撫養權,子女撫養費,贍養費和探視時間表。修改動議(motion) 通常在批離婚的 Supreme Court 法院提出。該動議也可以在一方或雙方居住的縣 (County) 內的家庭法院 (Family) 提出。此外,如果涉及兒童,也可以在兒童所在的縣的家庭法院(Family)提出。

還應該指出的是,只有Supreme Court法院才有權批准離婚並下令分割婚姻資產。家庭法院對這些事項沒有管轄權。

此外,如果訴訟提交家庭法院,當事人無需支付法庭費用。但Supreme Court法院要求在訴訟的不同階段支付各種費用。

要記住的另一個問題是,與Supreme Court法院相比,家庭法院的程序相對簡單,家庭法院有許多資源可用於自我代表的當事人。

修改離婚判決的理由

在尋求修改離婚判決時,當事人應準備好修改先前判決的合理理由。這些理由可包括失業,一方搬家,殘疾,再婚或其他原因。

如果一方因失業而試圖降低他的子女撫養費義務,他應該準備好表明失業是非自願的,他從那時起就一直在積極尋找新的工作,而且他無法獲得新工作。

如果另一方再婚,當事人可以申請終止贍養費。

如果監護人想要搬遷或變得辱罵或疏忽,從而危及孩子的福利,一方可申請改變孩子的監護權。

如果一方當事人的收入大量的超過先前判決時的收入,則可以申請提高非監護父母的子女撫養義務。

免責聲明: 本文不應被視為法律建議。每個法律案件也應根據它的獨特情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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