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法院會命令離婚當事人支付贍養費給他/她的配偶。在許多地方,這種付款稱為Alimony。在紐約,它被稱為Maintenance。

在2016年之前,贍養費的判斷完全基於法官的酌量權。因此,贍養費的判斷因案件而異而且差異很大。這種不確定性使離婚訴訟當事人更難以在他們之間達成法律協議。

在2016年生效的新法律使用指南方法判斷贍養費(贍養費指南)

在新方法下,撫養費是高收入配偶的收入的一定比例。但是,如果法官確定指南中的金額不公正或不合適,法官仍有權酌情決定偏離贍養費指南。

贍養費指南的準則金額確定如下:

如果贍養費付款人不必向收款人支付子女撫養費,那麼贍養費為:付款人收入的30%減去收款人收入的20%。

如果贍養費付款人必須向贍養費受款人支付子女撫養費,贍養費金額為:付款人收入的20%減去收款人收入的25%。

但是,上述規則也有例外。

如果夫妻合計收入的40%減去收款人的收入低於上面計算的贍養費金額,那麼較小的金額(如果大於零)將適用。

此外,如果支付使用上述方法計算的贍養費金額則會將付款人的剩餘收入降低至低於“自我支持儲備金”(self-support reserve)(16,389美元),則適用不同的規則。

讓我們看兩個例子。

例子1. 丈夫需要支付子女撫養費。丈夫的年收入是60,000元,妻子的年收入是30,000元。根據贍養費指南,丈夫需要付的贍養費義務是每年4,500元。

例子2. 丈夫不需要支付子女撫養費。丈夫的年收入為60,000元,妻子的年收入為45,000元。根據贍養費指南,丈夫無需支付贍養費。這裡的原因是妻子的收入是雙方合併收入的40%或更多。

您可在 此處 找到可幫助您計算贍養費的某些在線工具。

關於贍養費的另一個問題是贍養費的期限。贍養費指南是根據婚姻的時間長短來製定贍養費的為期。對於15年或更短的婚姻,建議贍養費期限為婚姻為期的15%至30%。對於15至20年的婚姻,期限為婚姻為期的30%至40%。對於超過20年的婚姻,期限為婚姻為期的35%至50%。

此外,在作出贍養費決定之前,法院必須考慮指南中規定的15個因素。這些因素是:

1. 當事人的年齡和健康狀況;

2. 當事人目前或未來的賺錢能力,包括有限參與工作的歷史;

3. 一方當事人需要承擔教育或培訓費用;

4. 在贍養費終止之前終止子女撫養費,而贍養費計算是基於付款人需要支付子女撫養費,導致贍養費低於未需要支付子女撫養費的贍養費;

5. 婚姻財產的浪費性消散,包括在考慮婚姻訴訟的情況下所產生的沒有公平補償的財產轉移或產權負擔;

6. 婚前雙方聯合住戶或離婚前獨立住戶的存在和為期;

7. 一方對另一方的行為,這些行為已經抑製或繼續抑制一方的收入能力或獲得有意義的就業的能力。這些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社會服務法(social services law) 第四百五十九條規定的家庭暴力行為;

8. 當事人醫療保險的存在與否和費用;

9. 因為在婚姻期間照顧子女或繼子女,殘疾成年子女或繼子女,年邁父母或配偶親屬而導致了抑製了一方的賺錢能力;

10. 對當事人的稅務後果;

11. 婚姻期間建立的生活水平;

12. 由於在婚姻期間放棄或延遲接受教育,培訓,就業或職業機會,贍養費收款人的收入能力下降或喪失;

13. 婚姻財產的公平分配和分配了的財產的賺錢能力或按說出來的賺錢能力;

14. 贍養費收款人作為配偶,父母,工資收入者和家庭主婦的貢獻以及對另一方的職業或職業潛力的貢獻; 和

15. 法院明確認為公正和恰當的任何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