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人决定离婚时,一件重要而需要考虑的事就是这离婚案是有争议还是无争议的。
无争议离婚有两种:
(1)第一种无争议离婚: 双方同意签署所有离婚文件。双方并就与离婚有关的所有问题达成协议,包括财产分割,赡养费(如果有),子女监护,子女探视和子女抚养。
(2)第二种无争议离婚: 被告人在离婚诉讼中没有回答离婚文件,并且一段时间已经过去了。这被称为Defendant defaulted。
有争议的离婚是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所涉及的任何一个或多个问题达成协议。在有争议的离婚中,双方通常由律师代表。律师向客户提供有关客户的权利的建议,与另一边进行谈判,并在法庭听证会上代表并为客户辩护。
即使配偶双方同意离婚,在纽约法院批准离婚之前还有其他要求必须满足。
其中一项要求是离婚的理由。
在2010年在纽约州引入无过错离婚之前,寻求无争议离婚的夫妇不得不选择基于过错的离婚理由。这些基于过错的理由包括例如遗弃,残忍或婚外情。
自2010年以来,夫妇可以使用“至少六个月的不可挽回的关系破裂”作为离婚理由。今天,这是离婚最常用的理由。
纽约州的另一项离婚要求是“居住要求”。
一般而言,在法院允许离婚案件进行之前,一方或双方必须在纽约州居住一段时间。这一规则的原因之一是防止离婚诉讼当事人随意选择离婚地点,使另一方不方便上庭。
居住要求可以通过以下任一方法满足:
(1)任何一方在离婚诉讼开始前已在纽约州居住2年或以上。
(2)任何一方在离婚诉讼开始前已在纽约州居住1年或以上,并且:
(a)双方在纽约州结婚,
(b)双方曾经在纽约州居住为已婚夫妇,或
(c)诉讼因由发生在纽约州
(3)离婚诉讼开始时双方均为纽约州居民,诉讼因由发生在纽约州。
这里值得讨论的一件事是关于“诉讼因由”(cause of action)的问题。
在离婚的各种理由中,其中之一(不可挽回的关系破裂)曾经被裁定不是“诉讼因由”,因为被告没有权利对这离婚理由进行争论。 (见Palermo v. Palermo 100 AD3d 1453 (4th Dept. 2012))。
就是说,不可挽回的关系破裂可作为离婚理由,但它不是一个在谈论居住要求时可使用的“诉讼因由”。
如果处理案件的律师经验丰富,细心和专业,那么获得无争议离婚并不困难。在纽约州,离婚只能由法院判决。只有持有执照的律师才可以在法院代表客户。提交法院的文件必须经过认真处理和审查。签署的文件必须遵循某些程序。某些通知/文件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提供给一方或双方。如果处理案件的律师没有遵循所有适当的程序,即使离婚判决被批准,如果后来有一方提出质疑,判决也可以推翻。因此,缺乏经验或粗心的律师可能会对离婚案件造成不必要的延误和障碍。
免责声明: 本文不应被视为法律建议。每个法律案件也应根据它的独特情况分析。